港禁票站內拍攝 最高囚6月
香港選舉法亦規定,在投票站內拍攝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即屬違法。藝人黃貫中涉嫌2012年於票站投票時拍照並放上微博,警方經調查後以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541D章《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將他拘捕,其後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只對他作出口頭警告。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投票站內只有以下人士可使用手提電話等的電子通訊器材,包括投票站主任及工作人員、有關選區/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及助理選舉主任、選管會成員、總選舉事務主任、在投票站執勤的警員及民安隊隊員、在專用投票站執勤的懲教署或執法機關人員、 經選舉主任以書面授權負責聯絡工作的人士,以及經選管會成員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士。任何人於投票日在投票站內沒有獲官方人員明示准許下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一般而言只有傳媒或政府攝影師才可獲這類准許。明報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