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外國加人獲准投票 非憲法賦權
渥京擬出庭作辯 拒居外國5年者投票合理

[2016.10.25] 發表

(多倫多24日加新社電)聯邦政府打算在法庭辯稱﹐長期定居國外的加拿大僑民獲准在聯邦選舉中投票﹐不是憲法要求﹐而是國會有權作出的政策決定。

聯邦政府說﹐民選官員執行投票禁令﹐不許定居國外5年以上的僑民投票﹐是公平的做法﹐那項幾十年的法規非常合理。

另一方面﹐聯邦自由黨政府打算修訂法律﹐它在去年競選期間及大選後多次重申這一點。

渥京政府在呈交法庭的文件中說﹕「國會1993年的選擇有急切目的﹐它要為民主體制主持公道﹐規定相應的界限。

「假如新國會裁定﹐不需要維持這個界限﹐確保選舉系統公平﹐那是民選官員和國會的判斷﹐並非憲章要求。」

自由黨政府表示﹐法律承認﹐在加拿大法律下﹐長期非加拿大居民有「不同的、較少的責任」﹐而禁令的用意不是對個別選民的價值評價。

最高法院明年2月開始審理一宗訴訟案﹐它的申訴人是兩名定居美國的加拿大人。

2014年﹐他們在低等法庭贏得訴訟﹐法庭承認法律侵犯他們的憲法權利。但安省最高法院隨後作出分歧裁決﹐恢復該法﹐認定它的目的是保持加拿大人與政府之間的「社會聯繫」。

兩人上訴﹐要求政府放棄禁令﹐因為政府承諾修訂法案。據信﹐多達140萬名海外加拿大僑民受這項法規影響。

民主建制部長穆瑟夫(Maryam Monsef,圖)上周重申政府承諾﹐指它今年計劃修法﹐「滿足流動性大的加拿大公民的需要」。

投票禁令在1993年列入法規﹐但它只在前哈珀政府時期積極執行。

訴訟案其中一名申訴人弗蘭克(Gillian Frank)說﹐國會有權通過法律﹐法庭也有義務保證法律符合憲法。

政府一面捍衛該法﹐一面又說修法﹐那是一場「危險」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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