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殘疾院舍前院長張健華捲入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案,最後因事主無法出庭作供而撤銷控罪。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建議,警方及律政司可根據現時的證供改控其他控罪。本報取得此案的警員口供紙,顯示案件初期曾被分類為非禮案。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瑞紅認為,改控非禮罪是另一種可行選擇,但事主若無法出庭,在此案中要舉證非禮亦有其困難之處。 「一罪不能兩審」不適用 黃瑞紅認為,因案件未曾開始審訊,「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在此不適用。因此,如經過一段時間後,事主情緒平復、適合出庭作供,律政司應考慮再作檢控,即使控告同一條非法性交罪亦是可行。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案中事主明顯在檢控上非常關鍵,如事主無法出庭接受盤問,法庭不能接納錄影會面作控方證供。沒有事主的證供,控方亦難以提出其他交替控罪。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亦認同,事主若無法出庭,審訊便無法進行,除非有第三者目擊事件發生。 處女膜完好不能證沒插入陰道 案中被告曾被控「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黃瑞紅解釋,要證明條例中的「性交」(sexual intercourse)行為,必須證明曾發生「插入」(penetration,即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陰道),而根據案例,插入是不計次數及程度,即使發生過一次亦計算,要證明插入行為,最有力的證據是事主的口供。她指出,強姦案中不少被告亦辯稱受害人處女膜完好,但單憑此不能證明沒發生過插入行為。 倘證猥褻致受驚 事主可免出庭 非禮罪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罪,兩者最高刑罰都是10年監禁,但何者舉證門檻較低,黃瑞紅指難直接比較。黃指出,非禮即猥褻侵犯,要證明「猥褻」行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敵意,須證明事主因而受驚。黃指出,現關鍵是拍攝到被告及事主在房中「郁來郁去」的片段,能否清楚拍到事主驚恐的表情,如拍攝到,加上染有精液及女事主DNA的紙巾,事主或有可能毋須出庭作證。 法改委2009年就接納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的門檻作修改建議。楊艾文指出,如有關建議已被政府接納,此案最少可以有足夠證據審訊。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有關改革步伐慢,將與楊岳橋約見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要求加快改革。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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