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爭產案 陳廷驊曾指兩女「不會一起做」
【明報專訊】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前妻楊福和及幼女陳慧慧就家族資產分配起糾紛,案件昨續審。陳慧慧一方讀出一份文件透露,陳廷驊曾說知道兩女兒慧芳和慧慧「不會一起做,變相南豐被分拆」,慧慧也應付不了慧芳。
楊福和一方興訟指出,2004年8月就陳廷驊就部分財產作分配建議,擬向長女陳慧芳及幼女陳慧慧各分45億元資產,二人要各把其中15億元、即約三分之一的資產分予楊福和,故三母女平均各得30億元。惟陳慧慧向楊隱瞞其所得的資產已升值至接近90億元,令楊獲分金額少了約15億元。
幼女稱母早知物業已升值
代表兩被告陳慧慧及Timford Resources Ltd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反駁,指楊福和早已知道物業有升值,有文件透露楊與兩女兒就商討資產分配安排時,已把升值的差價計算在內。
何沛謙根據一份文件紀錄,指陳廷驊不欲採用C的分產方案(沒說明是什麼),因為兩女兒陳慧芳及陳慧慧不會一起做,變相分拆南豐,而陳慧慧亦不能應付陳慧芳。
分幼女物業不足45億 現金湊夠
他續指出,2003年6月當時仍在世的陳廷驊部分資產有500億元,陳廷驊擬分配予楊福和及兩女兒各45億元;另外,「香港地產」總值約120億元,亦會由楊福和及兩女兒各分一份,為方便稅務安排,楊的一份分別由兩女兒平均代為持有,若楊要錢用可問女兒索取。
文件又透露,2004年9月,陳慧慧已獲分39億元物業,剩下5.2億元以送贈羅便臣道80號未出售的物業支付,「尾數」579.2元則由陳廷驊用現金支付,以湊夠陳慧慧應獲的45億元。
此外,楊福和一方日前指出,陳慧慧有責任按照父親的家庭協議向楊分配資產,但她隱瞞物業升值屬違反責任。陳慧慧一方昨反駁,家庭協議難以定義,而家庭成員之間的事情很多時有賴信任,不能死板以法律定義下的協議形式進行,加上陳廷驊在2000至2004年間多次改變分產安排,認為楊一方不能以此認定陳慧慧有責任去履行有關安排。
【案件編號:HCA 17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