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蒙受27年冤獄,現年69歲的卑詩男子亨利(Ivan Henry)獲卑詩最高法院判賠逾800萬元,法官認為他的憲法權利被侵犯,若果他於1983年的審訊中,取到他有權得到的證據披露,他當年很有可能被判無罪。
首席法官欣克森(Christopher Hinkson)於昨日公布近100頁的裁決中批評,當年檢控一方扣起一些亨利有權取得的重要證據,法官指檢控這決定顯示出「震驚漠視」亨利的憲法權利。
亨利在1983年被判3項強姦和另外7項性罪名成立,並被列為危險罪犯,有關罪行被指與溫哥華於1981年5月至1982年6月期間發生的多宗性侵案。他多年來屢次申請翻案但均不成功,直至2010年,即27年後他才上訴成功,10項罪名不成立。上訴庭提及原審法官因一幅認人圖片而錯誤引導陪審團。圖片內有數人一字排開,但亨利似在掙扎,他的頸部被警員勒住,手亦被捉住,法官認為當年如何適當辨別疑犯的說明不足。
亨利獲釋後向卑詩最高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溫哥華市府、省府和聯邦政府要求賠償。溫市府和聯邦政府去年與亨利達成庭外和解,但他獲賠的金額則未有披露。
欣克森認為檢控官於多過一次的情況下故意作出決定去不披露部分資料,其中包括有關存在其他疑犯的資料、目擊者證供、化驗室資料和警方的紀錄等。檢控亦沒有告知亨利,探員曾認為其中一受害者是遭另一人襲擊。
亨利當年選擇自辯,而檢控官則爭辯亨利此舉代表,即使給他提供額外的證據,他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法官欣克森反對這檢控官的理論,並指檢控更有責任要向給選擇自辯的亨利提供他有權得到的資料。
亨利於民事索償的代表律師拉克斯頓(John Laxton)曾爭論賠償額最高可達4300萬元,而欣克森判亨利的憲法權利被侵可獲750萬元,另外亨利收入損失和特別損失分別可獲賠53萬元和5.67萬元。
卑詩司法及律政廳長蘇安彤(Suzanne Anton)就裁決回應指司法廳將在未來數周內研究裁決。她稱:「很重要的是,自亨利一刑事案後現行加拿大法律有關披露方面已經過重要的發展。」
加拿大有多宗冤獄賠償案,包括律師拉克斯頓曾引用的特拉斯科特(Steven Truscott)案。特拉斯科特在1959年被判姦殺一名同學,當年他只有14歲,並成為最年輕被判面對死刑的加拿大人。於2007年判罪被推翻,並於2008年獲安省賠償650萬元。
另一宗案件是被告米爾格特(David Milgaard)在1969年因被判謀害一名沙省護士助理成立而入獄,他被囚逾20年後於1992年獲釋,並在1999年從沙省政府獲賠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