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醉駕被判逢周末坐牢
平日可返工照開車
【明報專訊】一名30歲華裔男子早前被裁定兩項酒後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罪成,上個月在卑詩最高法院聽取判刑。法官斥責被告的行為妄顧他人性命,但念在被告的未婚妻即將臨盆,又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裁定被告監禁90日,但只需於周末期間服刑。另外,刑期結束後被告要守行為18個月,包括禁止駕駛,但由於守行為是在刑期屆滿後開始,變相被告仍然可以在服刑期間的非周未時間照常駕駛。
被告梁富榮(Fu Wing Leung,譯音)2011年11月13日因醉酒駕駛導致交通意外,造成同車多名乘客受傷,事後被控兩項酒後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罪成,上個月29日在卑詩最高法院判刑。
根據法庭的判決書,案發當日梁富榮的一名朋友開車,載他與其餘兩名友人到溫市中心一間酒吧飲酒,直至凌晨3時離開。該名司機朋友表示因喝了太多酒不能開車,梁富榮便提出充當司機送各人回家。當梁富榮駛至喜士定西街(West Hastings St.)夾甘比街(Cambie St.)轉彎時,猛烈撞上市政府一輛洗街車,肇事車輛嚴重損毀而要報銷,車上多人受傷,其中一名姓周的女乘客更加被撞至腦部受損。
梁富榮事後接受酒精檢測,證實當時體內的酒精含量高達203至224毫克,大幅超出標準的80毫克。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酒後駕駛的行為,不顧他人的安全,在道德上亦應受到譴責。但同時亦考慮到被告的家庭背景,指他仍然要照顧與前妻所生的8歲小孩,而他的懷孕未婚妻預產期亦在下個月,因此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需要繼續工作養活家人。
法官衡量到案件的嚴重性和求情因素後,決定判處被告「間歇性刑期」(intermittent sentence)90日,即被告每逢周末入獄,而平日則可以繼續工作。而刑期屆滿後,被告需要守行為18個月,包括禁止駕駛和限制飲酒份量。但是,由於守行為要在刑期結束後才生效,變相被告在服刑期間的非周末時間,仍然可以開車。
根據法庭紀錄,梁富榮曾多次超速駕駛,其中在2006年和2009年更被罰停牌24小時。而在2002年和2005年,他亦分別因藏有武器和違禁藥物而被捕。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在曾經被罰停牌的情況下,仍然不顧法例酒後駕駛,檢驗結果更指出被告體內酒精含量高出標準超過一倍,強調在量刑上已經考慮了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