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師陸炳華表示﹐在一些涉及被查出手機或手提電話中藏有兒童色情照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解釋﹐照片是他人傳送過來﹐又或不小心下載至電腦中﹐強調自己沒有犯案動機。然而﹐若當事人將相片保留在電腦或手機內一段相當時間﹐甚至被停放在相片的文件夾內﹐便很難作為開脫的理由。 他解釋﹐若相片是他人誤傳﹐當事人在收到相片後﹐為何不馬上將其刪掉﹖除非當事人擔心﹐收到不明來歷的電郵﹐不敢隨便打開﹐偏偏電郵內又附有兒童色情相﹔又或當事人收到及打開電郵後﹐已即時將有問題的電郵投到回收箱(Recycle Bin)內﹐但電郵仍未被刪除﹐那就可以成為有力的抗辯理由。 不過﹐當中可能需靠電腦專家證明﹐電郵從未被打開過﹐又或真的已投到回收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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