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不可不知的氣候峰會
【明報專訊】氣候變化愈來愈明顯,影響愈見嚴重,尤其對發展國及貧窮者的影響更甚。各界對2015年底於巴黎舉行的氣候峰會抱有期望,然而各國如要達成共識牽涉因素眾多,最後峰會能否通過實質的協議,仍有隱憂。希望以下這四則Q&A,能讓同學建立一定的基本概念。
Q﹕巴黎峰會為何重要?
A﹕目前國際社會仍以1997年簽定、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為依據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然而議定書的約束期只到2020年,且近20年間氣候變化問題沒有緩減,反更迫切。2009年哥本哈根峰會各國只同意減排目標,與實現控制全球升溫少於2℃的目標仍有距離,並未達成具法律約束效力的協議及具體行動。因此,2015年巴黎峰會更迫切需要各國為未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達成對策共識,共同承諾及承擔減排。
Q﹕氣候變化嚴重嗎?
A﹕身處香港或已發展國家的大城市,我們對氣候變化的敏感度較低,可能只有「夏天好像更熱了」或「冬天好像又遲來了」等感受,然而全球暖化在某些地區是生死攸關的。全球暖化會影響水循環及引起極端天氣如颱風、水災、旱災等,均威脅發展中國家人口的家園、生計甚至生命。另外,旱災令不少非洲國家農作物失收,影響糧食價格,畜牧業亦因牲口的飼料價格上升而成本大增,影響可說是環環相扣。以東非為例,當地人主要靠耕種和畜牧謀生,自2010年由於雨季降雨量嚴重不足引發大饑荒,至2012年受災人數過千萬。
然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往往最沒有話語權,發達國排放最多溫室氣體,但所受影響卻遠低於發展國。因為發展國人民生計較依賴天然資源,而且一般防災設施落後,在氣候變化的打擊下會首當其衝。2013年11月,超強颱風海燕正面吹襲菲律賓,暴雨和巨浪引發嚴重水災,導致超過6000人死亡。
Q﹕如何計算「減排責任」?
A﹕「減排責任」目前多以總排放量、人均排放量以及歷史責任幾個標準考慮。2007年起中國已成溫室氣體排放量最高的國家,不過以人均排放量計美國依然居首位。除以人均排放量計,1992年簽訂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也確立各國有「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因為現時全球暖化現象主要因發展國自工業革命起的急速發展造成,所以對氣候變化有「歷史責任」不能推卻。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大多針對已發展國家的責任,而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則屬自願,受影響地區也可獲得資金和技術援助對抗氣候變化。
Q﹕各國的承諾如何?
A﹕相信巴黎峰會仍會聚焦於美國等已發展國家的「龍頭」,是否願意承擔更多減排責任。相對於歐盟承諾以1990年排放水平為標準,於2030年前減排40%,現時美國只承諾在2025年比2005年減排26-28%,遠低於期望。另一方面可動用於應對氣候變化的基金雖已籌得預計的100億美元,但資金如何分配及如何達至目標,仍未有共識。
2015年距1997年訂下締約已近20年,國際社會和關係亦有不少轉變,最明顯莫過於中國、印度及巴西等國急速發展,顛覆「發展中國家」多為低度發展的印象;且這些國家人口眾多,他們的碳排放確對全球減排和氣候變化起關鍵作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絕對需要長遠規劃和部署,期望是次會議各國可以承諾更多,正視及共同承擔氣候變化的問題和責任。
■知多點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1992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重要文件《京都議定書》,承認各國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均有責任及義務,但因歷史責任和發展程度不同,而應按緩急先後處理。公約主要將減排責任區別分為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前者(其中美國拒絕確認)要率先承擔具約束力的減排責任;而後者因仍在發展階段,因此可自願減排,暫不受《公約》約束。
文、圖﹕樂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