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強徵民地 大法官﹕違憲

[2015.09.26] 發表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大法官會議25日作成第732號解釋,認定當初徵收土地的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宣告違憲、立即失效。(資料圖片)
小碧潭捷運站,後為美河市建案。(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20年前政府援引大眾捷運法第7條,強迫逾百農民及地主搬離,強行徵收土地,他們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25日作成第732號解釋,認定當初徵收土地的法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嚴重侵犯人民財產權,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地主可要求政府補償

據《中國時報》報道,本件釋憲案獲平反的地主,共有萬隆站1人、小碧潭站美河市182人,合計183位。小碧潭站的182位地主,因當時政府對徵收使用目的,沒有說清楚、講明白,也沒規劃目前美河市開發案,於是拒絕參與聯合開發計劃,沒想到政府還是以交通用地名義強行徵收,未來地主可提再審訴訟,獲判勝訴後,可要求政府補償20年來喪失土地的損失。

另外一名台北市鄭姓民眾,有9筆土地位於文山區興隆路,台北市府為辦理捷運新店線萬隆站工程,也以聯合開發名義進行徵收,他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同樣聲請釋憲,也獲得大法官會議認同,未來也可據此提再審,向政府索賠。

大法官痛批圖利廠商

大法官陳新民還提出意見書,批評目前不少公共建設的聯合開發案,利用公益挾帶私益,雖然公共建設已成,但卻帶來巨額利益圖利廠商,這些被徵收人民的怨恨,如果轉化成復仇的匕首,「我心為之同悲矣」。

假借交通開發強徵地

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並批評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的法條,是大眾捷運法第7條「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的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的規定。捷運公司及各地方政府,即依此法條強行徵收民眾私有地,在捷運站周邊進行「聯合開發」。

這樣的法條規範,大法官會議認定「掛羊頭,賣狗肉」。也就是說假借交通事業名義,對於和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用地,或相鄰街廓串接的鄰地,不管將來是否做為捷運站使用,一律以「聯合開發用地」來強制徵收,嚴重影響民眾的居住自由並侵害財產權。

大法官會議認為,政府想要以聯合開發名義使用民眾的私有地,可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採取對土地所有權侵害較小的方式達成,冒然以土地徵收的手法,如美河市開發案一般,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該法條即日起失效,並自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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