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條例》將在港實施,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推出《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草擬稿,鼓勵參與合謀定價、圍標者告密。競委會擬寬待參與合謀的首名舉報者,承諾不向審裁處提出對其施加罰款,但舉報者或仍須面對審裁處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以及判決後的私人訴訟索償。上述草擬稿昨起諮詢公眾一個月。 或仍須面對私人訴訟索償 競委會指出,合謀行為損害競爭,但難以揭發,冀通過寬待政策,向參與合謀者提供誘因,停止及舉報有關行為。合謀行為包括經協議合謀定價、編配市場、限制產量及圍標。 草擬稿指出,競委會擬與首名舉報合謀行為及符合條件的「業務實體」簽定寬待協議,承諾不會向審裁處提出向其施加罰款。獲寬待者須提交合謀資料及證據,且未曾脅迫其他人參與合謀,並已終止合謀,其另需簽署一份陳述書承認參與合謀行為,審裁處或會作出命令,宣布其違反《競爭條例》,但獲寬待者仍需面對因合謀行為損失者的後續私人訴訟索償。競委會如懷疑獲寬待者提供的資料不完整、虛假或具誤導性等,可終止寬待協議。 申請程序方面,涉事者需在該會發出違章通知書前作出申請,並需致電寬待熱線,說明涉違規的行為,之後獲發注有聯絡日期及時間的標記。如合謀行為存在,在「標記制度」中排名最高者會獲通知申請寬待。 至於不合寬待資格者,如在調查中與競委會合作,該會可運用酌情權考慮作出優待,如在審裁處釐定判罰金額時向處方陳述合作詳情,但判罰情G由審裁處決定。 不合寬待資格可考慮酌情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建韓表示,歐盟的競委會同時負責決定罰則,除了豁免首名告密者罰款,一般第二名告密者罰款亦可獲減罰款,本港競委會建議不對首名告密者施加罰款,其後的告密者僅可提出優待,但競委會沒有決定權。他稱,外國的競委會亦不會免除私人後續訴訟索償,因這屬私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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