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證法團主席收款 清潔商行賄判緩刑
[2015.09.15] 發表
【明報專訊】土瓜灣崇華閣立案法團前主席在任期間,向清潔承辦商索取每月400元「行政費」。前主席上周被裁定代理人索取及接受利益罪成,本月底判刑。清潔承辦商早前則承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昨認為他在無知下犯案,且協助控方檢控前主席,遂判處他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
官指無知下犯案
根據案情,被告賀南生(52歲)自2011年7月獲聘為土瓜灣崇華閣的清潔承辦商。2013年7月,崇華閣的立案法團停止向時任法團主席楊江藝發放每月300元津貼,楊遂轉而要求賀每月支付他400元。由於賀認為楊有權中止聘用他,為免失去工作,遂答應楊的要求,共向楊支付1200元。
其後賀知道楊出售其單位及將卸任時,向法團成員投訴,因而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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