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任特首梁振英競選辦主席的行政會議前成員張震遠,繼其經營的商交所被清盤、個人被頒令破產後,早前因拖欠前商交所員工近34萬元薪金,被裁判官判囚6周。他不服刑罰過重向高院上訴,昨獲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指張雖然住在豪宅,並獲私人律師代表,但不代表他沒有「真誠悔意」,並反問「他(張)住在淺水灣,那又如何?」
先交租後支薪 官喻「雞被殺死無雞蛋」
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張震遠,昨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鄧樂勤指張震遠為人誠實,以往擔任多項公職,並獲頒金紫荊星章,顯示他對香港社會貢獻良多,但本案令他被大批傳媒追訪,名譽掃地,對他來說是場「悲劇」。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批評,張沒有把手上的錢優先支付欠薪,反映他「沒有真誠悔意」。鄧樂勤指出,張雖然曾獲大筆貸款,但該貸款指明必須用於繳交欠租,加上商交所一旦因欠租倒閉,反而會令大批員工失去工作,故張必須取捨。高院法官張慧玲同意有關說法,又打譬喻說:「若雞被殺死,以後都不會有雞蛋。」
辯方:欠薪非張個人債務
鄧樂勤續說,張震遠只是以商交所主席身分被控,事實上拖欠薪金的是商交所,這並非張的個人債務,故張沒有把清還欠薪作為首要任務,實無可厚非。鄧強調,張坦白認罪且沒有案底,有真誠悔意,故原審裁判官不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是犯了原則錯誤。律政司一方則說,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多項因素,但律政司認同社會服務令是其中一個合適的判刑選項。
推翻原審質疑聘律師住豪宅
法官同意張震遠一方的說法,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錯誤地指張「沒有真誠悔意」,亦錯誤地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實,例如張先後居於淺水灣和跑馬地豪宅,以及獲私人律師代表。
法官認為張現時仍與家人同住,由家人替他交租實屬合理,「他(張)居住在淺水灣,那又如何?」至於其家人替他聘請私人律師,法官亦指這與他是否有真誠悔意無關。法官最終接納感化官的報告,認為張具有真誠悔意,遂改判他社會服務令。
法官提醒張震遠須於一年內完成社會服務令,其間須聽從感化官指示,且不能再犯案,否則可能會被帶返法庭重新判刑。法官稍後將頒下詳細的判決理由。
被欠薪33萬 員工獲破欠賠7萬
勞工處發言人昨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小心研究判辭。被拖薪的「主角」、前商交所傳訊經理馬兆龍昨接受傳媒訪問表示,對於張震遠判監與否沒有感覺,「他(張)坐監都無作用,對我沒有好處」。馬稱不少員工起初因為張的為人而選擇相信他,他卻利用員工的信任,最終使員工遭受不公對待。馬透露已向破欠基金求助,並獲得7萬元賠償。
現年57歲的張震遠,早前於裁判法院承認「未在僱傭合約終止後的到期日發薪」及「身為董事未按審裁處判令支付款項」兩罪,並承認拖欠前商交所高級傳訊經理馬兆龍3個月共33.9萬元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