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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兩姊未滿16歲 不受虐兒罪規管

【明報專訊】7歲女童懷疑受虐,律師熊運信表示,女童父母有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他解釋,即使父母並非施虐者,如眼見女兒身體受創,卻沒有帶她求醫,因沒有盡照顧責任,亦有可能構成虐兒。至於女童的兩名姐姐,因未滿16歲,不受該條例規管。但兩人是否涉及其他刑責,則要視乎女童蘇醒後所憶述的實際情况。

父母未帶受創子女求醫屬虐兒

該法例列明,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有看管或照顧責任,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導致、促使該兒童受虐,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肢體、身體器官傷殘,或精神錯亂,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根據社會福利署網頁資料,今年首3個月,有186宗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當中95宗涉及身體虐待,26宗涉疏忽照顧。另外,全部個案中有110宗的施虐者是父母,佔57%;另有7宗的施虐者為繼父母;沒有施虐者是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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