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擲特首沒中 黃毓民控襲擊 事隔逾年 黃轟「政治鬥爭」
【明報專訊】無黨派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沒擊中任何人,事隔一年多後,黃毓民在Facebook透露昨接到警方通知,指律政司決定就有關事件落案起訴他普通襲擊,要求他今日下午5時到中區警署。黃毓民回覆商台查詢時稱,自己在眾目睽睽下扔水杯,並無擲中人,會交由法庭裁決,他會奉陪到底,又形容案件是「政治鬥爭」。
警方發言人說,黃毓民早前因普通襲擊被捕,由中區重案組跟進。律政司發言人確認曾就案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但因法律專業保密權,不適宜透露意見內容。
特權法不保犯刑事議員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任何人不能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表的言論、條例草案或動議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不過,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說,若議員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則不受「特權法」保障。
去年7月3日,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泛民議員走到他面前抗議,黃毓民站上議員席^面,先向梁擲出一疊文件,之後再將一個放在^面的玻璃杯掟向梁的方向,玻璃杯沒擊中人,並落在梁後面摔破。
警蒐證前只通知保安惹質疑
黃毓民事發後一日主動投案,他曾質疑梁振英在事後曾拾起一塊玻璃碎,是「破壞呈堂證物」,又說會要求傳召梁振英上庭。此前,警方曾到議事廳蒐證,但因警方當時只通知了保安,秘書處和行管會於事後才知情,警方蒐證手法曾惹爭議。
律師﹕意圖威嚇可控襲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一般「普通襲擊」均涉實際身體接觸,或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若掟杯時從來並非想掟中他,只是那個杯剛好跌於隔籬」,則未必能入罪。他指立法會與公眾地方不同,蒐證需特別批准,否則或被人質疑。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被定罪,即屬干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