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冒充註冊藥房 協會促限制用「藥」字
【明報專訊】藥店成行成市,香港藥劑師工會、香港執業藥劑師協會等6個業界組織,昨指市面充斥「藥坊」、「藥業」等店舖,部分標誌與註冊藥房才可使用的「[P][X]」標誌相似,部分使用「政府註冊」字眼,質疑這些店「渾水摸魚」。上述藥劑師組織建議政府修例,日後只發牌予藥房,其他店舖不能使用藥字作店舖名稱。
或涉違法 最高罰款10萬囚兩年
衛生署表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定,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其註冊處所,才可使用「藥房」名銜,否則可能違法,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另只有藥房可在其註冊處所展示訂明式樣的標誌,否則屬犯罪。
執業藥劑師協會代表鄭綺雯表示,店舖須向衛生署註冊為藥房,才可配發醫生處方藥物、另有三分之二營業時間,須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店舖另亦可申請為俗稱藥行的「列載毒藥銷售商」,可銷售一般藥物和含第二部毒藥的藥物,如傷風感冒藥。
她質疑,部分藥店疑冒充註冊藥房,令市民買藥如「猜謎」,例如有店舖疑冒充註冊藥房才可使用的紅色十字、白色底的「[P][X]」標誌,以招攬更多生意。
記者昨到馬頭圍道的「香港(免稅)大藥坊」,其招牌上的標誌,與註冊藥房才可使用的「[P][X]」標誌相似,但中間是「藥」字,而非「[P][X]」;該藥坊置有「政府註冊」字眼。記者昨以顧客身分在該店購買感冒藥,店員稱沒有出售,但有藥油。記者表明身分,查詢為何使用上述標誌,職員稱不知。衛生署表示,上述藥坊沒有藥房或藥行登記。
藥劑師學會憂藥店無足夠藥物知識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擔心,一般藥店無註冊藥劑師,未必有足夠知識售藥。他稱,一名70多歲因心絞痛求醫的婆婆,由醫生處方「c底丸」,她今年到藥店按處方購買藥物,但未能控制病情,需提早覆診,醫院其後發現她服用的並非「c底丸」,懷疑是維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