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馬惜珍在1977年8月被控販毒罪,涉嫌串謀販運鴉片及嗎啡鹽,於翌年開審前棄保潛逃到台灣,法庭頒下通緝令。他曾在去年4月透過律師向法庭申請撤銷逮捕令,並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但申請最終被法院駁回。 該宗販毒案中的9名被告,只有馬惜珍及其侄兒馬煥然潛逃台灣後尚未歸案,最終7人受審只得1人被定罪,其餘6人皆藉審訊或上訴洗脫罪名。 9被告7受審6脫罪 1974年綽號「跛豪」、操控販毒集團多年的吳錫豪被警方毒品調查科拘捕,1975年罪成判囚30年。1977年當局下令通緝涉嫌曾為吳同黨的馬惜如和馬惜珍兄弟。 獲不提證供起訴 湯家驊質疑放水 馬惜珍代表律師去年4月提出撤銷逮捕令申請,律政司在法庭上向馬惜珍不提證供起訴,引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質疑有「放水」之嫌。當時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在庭上透露,馬惜珍曾兩度申請撤銷逮捕令,最早是在1988年,但均失敗。 律政司在撤銷逮捕令申請聆訊中曾指出,2005年已通知馬惜珍,控方沒充分證據就其於1977年被控的任何罪名審訊,原因是多名證人去世或不願合作,或因事隔多年、年老而無法記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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