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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以未註冊中成藥為由勒令回收並檢走市場上的日本製潤喉藥品「龍角散」兩款產品(圖),代理不服並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產品尚未確認屬中成藥,亦未證實對人體有害,衛生署無權檢走並扣留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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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龍角散撤回收令
官指衛署越權

【明報專訊】日本製潤喉藥品「龍角散」其中兩款產品,被衛生署指屬於未註冊中成藥,勒令回收並檢走一些產品。藥品代理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去回收令,昨獲高院裁定勝訴。高院認為產品尚未確認屬中成藥,亦未證實對人體有害,署方無權代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檢走並扣留產品。

衛署:尊重裁決

衛生署稱尊重裁決,將研究判辭及徵詢律政司意見,考慮下一步行動。署方去年3月收到一藥品代理商投訴,於3月27日巡查本案呈請方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指其代理的「龍角散即溶爽喉飴」蜜桃味及薄荷味,疑為未註冊的中成藥,下令回收。法官區慶祥頒布判辭指出,《中醫藥條例》未有條文賦權署方指示批發商回收產品,不同意署方於審訊稱有隱含權力,可代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指示民興回收產品。

區官指《中藥規例》訂明批發商須設立管控制度回收產品,或在管理委員會命令下回收;就算署方沒有隱含權力,代管理委員會下令回收,有關規例並不會形同虛設。而且,規例明示一旦中成藥出現危險,或不宜人類服用,即須回收。但署方僅懷疑本案兩款產品屬未註冊的中成藥,且未有證據證實危害健康。

中醫藥管委會無賦權衛署

據審訊呈堂證據,負責管理中成藥的管理委員會中藥組,從未打算下令回收涉案產品,亦無參與發出回收令的決策過程或提供意見。管理委員會亦無明示把發出回收令的權力委託予署方。區官亦指出,法例訂明由代理商設法回收,署方在本案卻檢走產品,已超越回收的意義。

要求歸還被檢走產品

民興在本案要求署方發表聲明,取消回收令,並歸還所有檢走的產品。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梁偉文在審訊要求法庭排期聆訊,商議裁決後頒布命令的內容,並有可能申請暫緩執行裁決。區官在判辭表明擇日開庭處理。

【案件編號:HCAL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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