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港人撤居港權案 政府覆核勝訴須重審
[2015.03.05] 發表
【明報專訊】居英港人於回歸前獲居港權,2010年返港更換智能身分證,被入境處指不符永久居民資格而被取消身分證。他於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得直,入境處提司法覆核昨獲判勝訴,案件發還審裁處重審。
判辭指1974年在英國出生的文偉聲,向審裁處提供他於95年獲發的舊身分證,證明自己擁中國籍。高院認為舊身分證只能證明他在回歸前有居港權,審裁處卻認為文偉聲以此證明在回歸後享居港權實屬錯誤;審裁處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文擁有回歸後的居港權,亦沒有按1980年生效的《國籍法》處理文的個案。
文的父母為港人,赴英定居後於誕下文。文於95年持英護照返港,以英國屬土公民身分申請居港權獲批,獲發香港身分證。至2010 年文返港更換智能身分證,入境處指他出生時父母已定居英國,且未有在港住滿7年,不符《國籍法》及《入境條例》,故取消其永久居民身分。
【案件編號:HCAL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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