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爬樹墜癱咎由自取
少年告市府遭上訴庭駁回
(多倫多11日加新社電)安省上訴法庭周三裁定﹐1名青少年在公園爬樹時不慎墜下﹐導致四肢癱瘓﹐他沒有理由控告市政府。
上訴庭一致裁定﹐市政府不可能預見悲劇發生﹐採取預防措施。
法庭:市府不能有措施防悲劇
法庭指出﹕「觀乎樹性﹐乃可攀爬木質﹐自能從樹上墜下﹐可能造成傷害。」
「這棵樹可能帶來的風險顯而易見﹐如果你選擇爬它﹐就可能會墜下受傷。」
墮樹事件在2001年發生﹐當時16歲的少年溫特斯(Eric Winters)與朋友結伴﹐在安省卡尤加(Cayuga)的堅士曼公園(Kinsmen Park)玩耍。他們玩的都是世世代代年輕人的玩意﹐爬上河邊1棵柳樹。
不知什麼原因﹐溫特斯從樹杈上掉下﹐後來四肢癱瘓﹐他告上法庭。
2013年6月﹐高等法庭法官帕拉耶斯基(Dale Parayeski)駁回訴訟。
他的裁決書說﹕「在完美的世界﹐當然所有風險都能避免﹐這樣的悲劇不會發生。」
他說﹐在事件中﹐市政府本來可以監控爬樹禁令﹐但是「這類對人們活動的禁令﹐應是適可而止」。
溫特斯在上訴案中說﹐原審法官犯錯﹐認定該處安全﹐並說小鎮對公園的監控不足。
他又爭辯﹐從鎮府官員的角度看﹐那棵樹顯然「本身不安全」﹐因為沒人特別監控它。
上訴庭駁回原訴人所有論據﹐指沒人投訴過那棵柳樹﹐在溫特斯之前也沒人因它受傷。上訴庭說﹐低等法庭法官不懷疑﹐這個公園相當安全?監察措施足夠。「沒有責任警告人們(爬樹)的明顯、不言而喻的風險﹔也沒責任﹐在這宗不幸事件發生時﹐擴大小鎮既有監控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