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府審查招牌追繳收費
針對戶外 鼓勵一半寫英文

[2014.12.25] 發表
市府通知附有中文版本,同時鼓勵商舖東主在招牌上加入英文。(讀者陳先生提供)
市府稱張貼在玻璃窗上的海報不屬於招牌範圍。(馮伃新攝)
商舖玻璃窗以外的所有廣告招牌皆須向市府申請許可。

【明報記者馮伃新報道】列治文一名華裔商舖東主十多年前已經申請過列治文市府的「招牌許可」(Sign Permit),但日前卻突然又被市府員工要求在明年1月1日前繳付相關牌照費用。市府則承認是在今年稍早「中文招牌風波」後,對未有申請牌照便私下安裝戶外招牌的人士展開大規模審查,但不會向已經取得牌照的人二度收費。市府更稱這次行動暫屬於「教育性質」,1月1日並不是最後繳費期限,但商舖東主如果不遵守法例仍然會收到告票。

列治文一個華人聚集商場的華裔店主陳先生對本報表示,日前一名列治文市府華裔「招牌審查員」(Sign Inspector)前來店舖,向他派發一份市府通知,告訴他需要繳納「招牌許可」相關費用,期限是明年1月1日。該名職員聲稱只要是「店舖窗戶以外」的所有廣告招牌,皆須取得牌照才可放置,如果商舖東主拒絕配合,便會收到告票。

根據市府發出的通知,招牌許可的申請費為50元,5平方米以下的招牌收50元,之後隨尺寸增加而有不同,最高為65.01平方米以上的222元。

商舖東主如果要變更招牌設計,或是移動招牌的位置,則要付50元的變更費用。此外,市府也在通知中提及,市府鼓勵招牌上一半的文字為英文。

「市選剛完就來搞事?」陳先生對市府的行為感到非常不滿,認為自己在列市營商十多年,剛開店時早已取得牌照,之後市府從未向他要求過這類費用。

他稱,如果是第一次開店,申請招牌許可非常合理,但不應該向已經有招牌的商舖東主追錢。他也質疑市府「店舖窗戶以外」都要收錢的規定不合理,如果商舖將海報貼在玻璃窗外,是否代表也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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