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攤販雖違法 官輕判罰1元
【明報專訊】溫哥華市府取締無牌街頭擺賣的法律訴訟勝出一仗,法官判定當局並不違憲,但對於挑戰法律的幾名擺賣者,則只輕判一元罰款。華埠商會對相關判決表示歡迎。
溫哥華市中心東端喜士定街(Hastings St.)一帶,街頭攤檔成行成市。擺賣者聲稱,所售貨品都是從垃圾桶中撿到的廢舊物品,但溫哥華警隊相信其中部分是贓物。
市府因此取締無牌擺攤,但遭到法律挑戰,樞軸法律協會(Pivot Legal Society)代表四名收到告票的街頭擺賣者興訟,強調憲法賦予公民謀生的權利,取締街頭擺攤侵犯到他們的憲法權利。省級法庭法官昨日作出判決,樞軸法律協會的挑戰失敗。
主審法官余宏榮指出,溫市執行附例並無違憲。法官宣判時,曾有人大鬧法庭,抗議判決。
樞軸法律協會的律師金格(Douglas King)認為,現有福利金根本不夠維持生活,500多元的福利金往往要繳交400多元房租,而部分人因健康問題,還需購買大麻鎮痛。街頭擺攤者是迫不得已,只為維持生計,每天僅賣得幾塊錢至20元不等,收入微薄,還被當成罪犯看待。
對於溫哥華警隊指部分擺賣貨品其實是賊贓,昨日出庭的被告也沒有否認這一事實,但堅稱自己所販賣的物品全是撿自垃圾桶。
這些告票罰款是250元,但最後余宏榮法官判定每名被告只繳交一元罰款,並寬限7天付款。他指出,雖然法理上他判定市府得直,但並不表示他不同情收到告票擺攤者的處境。而4名擺攤者對一元罰款金額明顯感到寬慰。
金格說,這些擺賣者只是為了生計,不應受到刁難,市府無權剝奪這些貧民僅有的謀生途徑。他堅稱,市中心東端的貧困居民沒有前院後院,不能像獨立屋或城市屋居民一樣,隨便搞「車庫大甩賣」或是網上拍賣,取締街頭擺賣,是專門針對窮人的歧視行為。根據現行附例,申請街頭擺攤牌照費每年要付800元。
但主審法官余宏榮認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除了街頭擺攤之外沒有其他途徑賺錢。金格對判決表示失望,聲稱要回去仔細參詳,才決定是否上訴。
華埠支持取締無牌攤販
溫哥華華埠商會主席陳耀輝支持市府的做法,他指出,即使華埠店舖將部分貨品放到行人道上,也需申請牌照,並繳交牌照費及保險費。就他所知,市府正安排在喜士定東街68號設立場地,讓擺賣者有地方可以營業,已十分寬容。他指不應放任街頭擺攤行為,況且街頭擺賣中確實有贓物出現,因華埠店舖往往稍不留意,便有東西不翼而飛,只是數量較少,商店也懶得報警。故此管制街頭擺賣,有其必要性。
根據樞軸法律協會的數據,在2008年至2012年之間,溫市警方發出的亂過馬路及街頭擺賣的1528張告票中,有95%在市中心東端發出,達1448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