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兒子爭居港權 終院駁回

[2014.09.19] 發表

【明報專訊】長期在港工作的菲籍女傭在港誕下兒子,兒子在港居住並讀書,8年前由母親代表向政府申請居港權,先後5次遭拒及駁回司法覆核申請,現年17歲的他上訴至終院,昨被判終極敗訴。終院裁定21歲以下、在港出生的非中國公民,除要居港滿7年,亦要證明有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才能獲得永久居民身分。

年底才滿18歲的上訴人Gutierrez Joseph James透過母親Gutierrez Josephine B興訟,並獲批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根據終院昨頒下的判辭,2006年上訴人10歲時由母親代表,先後向入境處及人事登記處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被拒,他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及上訴庭裁定敗訴後今年9月上訴至終院。

3年間3次離港 不符旅遊豁免要求

判辭指出,上訴人雖長期在港生活,甚至不太懂說菲律賓語,但根據他藉以申請的《基本法》24(2)(4)條,他提出居港權申請時除須居港滿7年,亦要有實質證據顯示他有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法例並沒有區分成人及兒童的要求。判辭指出,除罕有情况外,一般小孩會跟隨父母居住以獲照顧,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10歲時能獨自決定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故他不符合要求;加上上訴人7年間曾3次進出香港,亦不符合旅遊豁免要求,故上訴被駁回。上訴人母親1991年來港工作,其居港權申請早前已遭駁回。

有關《基本法》24條的爭議常被帶上法庭,2001年終院在「莊豐源案」中裁定中國公民包括雙非兒童只要在港出生便可享居港權,相關條文便是來自24條;根據同一條例,中國公民只需居港滿7年,毋須證明有意在港永久居住亦可享居港權。

【案件編號:FACV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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