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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院裁街舞毋須領牌
法官:無權控制入場 非公眾娛樂場所

【明報專訊】同志團體舉辦「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於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區表演「街舞」,宣揚反歧視信息,遭警方指未有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腰斬活動,案件爭拗至終審法院。終院5位法官昨以3比2駁回警方上訴,指活動主辦單位須有權管制觀眾入場,活動場地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的定義,組織才需要申請牌照。

終院以3比2裁定駁回警方上訴,維持上訴庭的判決。駁回上訴的常任法官鄧國楨、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認為,政府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發出牌照,規管「讓公眾入場」的娛樂場地。判辭指中文法例註明「讓公眾入場」,暗示主辦單位或表演者,須控制入場參與活動的公眾,場地才符合法例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同志團體於行人專區舉行表演,但無權批准或禁止公眾進出表演範圍,故案中的行人專區不屬公眾娛樂場所,答辯人T毋須為表演申領牌照。

不過,常任法官李義及首席法官馬道立卻認為,「入場」可解釋為開放予公眾進入,法例沒規定主辦單位有權管制人流進出,才須領牌。

警腰斬行人區同志表演

上訴一方警務處長審訊時指出,主辦單位有否需要申領牌照,視乎活動性質及公眾安全等,並非考慮活動場地與主辦單位能否控制入場者。

但霍兆剛強調,考究到條例的沿革,主辦單位能否管制入場,實會影響該場地是否屬於「公眾娛樂場所」,否則在應用法例時便有問題。霍根據警方的說法舉例指出,足球比賽或演唱會場外有不少免費「睇騷」位置;主辦單位是否要一併為該些地點申請牌照?他又指街頭藝人表演、或外籍傭工於周日街上唱歌跳舞,吸引途人駐足觀看,若以警方說法,換言之他們亦須申請牌照。政府發言人回應稱尊重裁決,正研究判辭及考慮跟進工作。

警上訴失敗 稱尊重裁決

2011 年5月15日,同志團體在銅鑼灣東角道與景隆街之間的駱克道表演「街舞」,警方指主辦單位未有牌照,中止活動。本上訴答辯人男同志T參與當天表演,提出司法覆核,於初審敗訴,繼而上訴得直,警方遂提出終審上訴。

【案件編號:FACV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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