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梁梓華因為於早前被裁定殺嬰罪成,已失去擔保丈夫申請配偶移民的資格。昨日控方律師於陳辭中表示,目前梁夫的簽證已逾期,但由於他是本案的證人,因此仍然可以暫時留在本國。 梁夫曾作供表示,與梁有計劃過組織家庭,甚至提出一起回中國產子及開展新生活,但梁不願離開加國及家人而加以拒絕。而梁夫亦曾於庭上坦承,在2009年11月決定註冊結婚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方便擔保他移民本地。 須出庭作證暫准居留 不過,由於梁梓華已被定罪,按照本國移民法,她已不合資格成為擔保人。其夫的簽證亦已到期,但由於他是本案的證人,因此仍然可以暫時留在本國。不過,當本案審結後,梁夫是否仍能繼續留加將成疑問,甚至有可能被移民部要求離開本國。 現時梁梓華需要遵守保釋條件,其中包括必須在另一名成人在場下,才可與丈夫見面。 檢控官提出其判刑陳辭時,曾提及梁梓華的家人及親友對她的支持,但其行為只顧及個人的利益,不惜一次又一次對各人多番隱瞞。 控方指於第二名男嬰出生前,梁已與現時丈夫(即兩嬰的父親)於本地註冊,但據家人於庭上供稱,他們是在本案開審後,經傳媒報道才知兩人已經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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