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同學埋屍 邯鄲兩13歲童囚終身及12年
【明報專訊】今年3月10日案發的「河北邯鄲初中生殺人案」,昨日在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張××、李×、馬××均被控故意殺人罪,其中張××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判囚12年;馬××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法院、邯鄲市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姓被告做專門矯治教育。
鐵鍬奪命 微信偷錢平分
中新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案發時年均13歲的張姓、李姓兩名被告與同班同學王××(被害人,歿年13歲)有矛盾,經張男提議,兩人多次合謀殺害王姓同學後平分王的錢財。張男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做準備。今年3月10日下午,張男將死者騙出,因李男的電動單車需置於馬姓被告家充電,李男騎馬的電動單車載馬男,張則騎自己的電動單車載王同學,共同前往張男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男受張男指使將兩人欲殺害死者一事告知馬男。4人進入大棚後,張首先持鐵鍬動手並殺害事主,李男幫助控制王同學,馬男見狀離開大棚。張、李二人共同殺害事主後,將屍體掩埋。3被告騎電動單車逃離現場,張男將死者手機微信帳戶款項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男平分,將王的手機卡取出,指使馬男砸牷A將手機交由李男扔棄。案發後,馬男首先交代並指引警方找到埋屍現場。
一人未預謀加害 脫罪須受矯治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男、李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李二人經預謀後殺害事主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12歲、不滿14歲,按內地《刑法》有關規定,應負刑責。張男為共同犯罪中罪責最重的主犯,李男在共同犯罪中亦為主犯,但罪責小於張男。
另外,馬姓被告人參與張、李二人殺害王同學的共同犯罪。鑑於馬男未參與犯罪預謀,未有具體加害行為,按《刑法》有關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男做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