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搜查令查閱毒販短訊
高院裁定警員行為合理
【明報專訊】安省警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擅自查閱毒販的短訊,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有關行為合理,原因是必須清除街頭的致命毒品,但有公民自由專家認為,有關裁決擴大本國「緊急」狀況的合法範圍,並將賦予警方更大自由度來應對鴉片類藥物危機。
最高法院法官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定,鑑於近年來化學藥物的禍害已導致數千加拿大人送命,因此有關合法自由度是必要的。最高法院信納執法機構提出的論點,即必須盡快檢查毒販的數碼通訊設備,而警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通常不能這樣做。
訴訟聚焦於2017年兩名毒販在貴湖被捕的事件。警方拘捕一名當時販毒疑犯期間,依法查獲對方的手機,但在是次行動中,手機突然出現4條短訊,並顯示即將進行毒品交易。警方立刻以短訊回覆,冒充該拆家願意買貨,並安排跟第二名拆家見面,第二名拆家隨後也被拘控。
警方從第二名拆家坎貝爾(Dwayne Alexander Campbell)身上檢獲14克混有芬太尼的海洛英。
坎貝爾被判近6年監禁,安省上訴法院維持有關裁決,但坎貝爾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指其私隱權被非法侵犯,因為該次警方突擊行動未有搜查令去查閱被告的手機短訊。
最高法院多數法官認為,坎貝爾有理由指出警方無理搜查侵犯其私隱權利,但這無關緊要,因根據《受管制藥物與物品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警方和檢察官可以合法地推翻有關規定,該法律賦予警方調查權,「前提是取得搜查令,但以情況緊急為由,則可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況展開調查」。
貴湖警方曾聲稱,他們在有關個案必須採取緊急行動,以阻止致命毒品流入街頭。他們說,他們沒有足夠時間就坎貝爾及其通訊設施申請緊急搜查令。
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賈馬爾(Mahmud Jamal)在判詞中說,「檢方認為,警方必須立刻採取行動,因為他們有理由懷疑被銷售的毒品……是混有芬太尼的海洛英。我信納控方的觀點,……我接納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搜查是合理做法……警方有理由認為這是機不可失的情況,他們應立刻採取行動以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