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員:認人屬行動戰術 無記入口供紙

[2024.12.07] 發表
第六被告張琸淇繼續獲准保釋。(賴俊傑攝)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包括擬於3月8日在將軍澳悼念周梓樂時引爆炸彈,昨於高院第11天審訊。監視警員供稱,被告楊怡斯常戴口罩,一度除口罩吸煙,警員能辨認容貌。在辯方盤問下,警員稱辨認目標人物是「行動戰術」,沒記入書面口供。拘捕警員則稱,被告李嘉濱涉製造炸彈,未能確定他身上有否攜帶炸彈,故帶入後巷搜身。

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第25名監視警員供稱,楊怡斯2020年3月7日下午6時由港鐵旺角站前往朗豪坊,她吸煙時曾除下口罩,清楚顯示正面容貌;不久,楊在公園會合何卓為,兩人步入餃子店。

辯方問理據 控方引PII反披露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盤問稱,楊怡斯常戴口罩,警員憑眉心間距、眼睛間距等辨認身分,為何沒在口供紙交代。警員稱辨認身分程序關於「行動戰術」,沒記入口供。辯方一度問及行動戰術基礎,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反對。

辯方質疑,警員從未確認目標人物是楊怡斯;警員否認,稱在楊步出旺角站、吸煙時除口罩及離開餃子店共3個時刻確認身分,「供辭無提過,唔代表我哋唔會做,呢個係我哋專業」。

第33名監視警員負責尾隨和拘捕李嘉濱,警員稱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半將李截停拘捕,罪名為製造炸彈;因李是製造炸彈的疑犯,未能確定身上有否引爆器、炸彈或其他武器,為保障公眾安全,警員將李帶入後巷搜身,及後交由同袍處理。辯方質疑,當時很多人穿黑衣,警員「認錯人」和「跟錯人」;該警員一概否認。聆訊下周一(9日)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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