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 文員囚45月稱承擔代價榮幸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警民衝突,8名男女涉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參與暴動,當中4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等罪成立,還押至昨於區院判監34至45個月不等。針對其中一名任職文員的女被告,法官指她案發時管有多種物品,猶如裝備供應者,事後她購買專載寵物的私人包機機票,登機前申請貸款及透支戶口,明顯有意逃避審訊,最終就暴動、管有無線電器具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而判囚45個月。
4名被告分別是文員林梓橋(現年31歲,下同)、法律助理盧虹羽(27歲)、會計師謝翠兒(36歲)及廣告製作人王永森(50歲)。
另3被告囚34至37月
林昨日解聘法律代表,親自求情稱對事件絕無後悔,認為政府抹黑示威者旨在破壞,但她認為破壞並非示威者目標。法官李俊文打斷她發言,稱法庭不是處理被告對政治的批評及表達信念。林要求最後陳辭,稱自己「能夠同手足承擔代價,係我嚘a幸,未來見」。
李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暴動規模在同類案件中較輕微,當日最為嚴重情節是投擲汽油彈及將一部燃燒中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惟事發至今已4年,對被告生活造成影響可予以減刑。李官以林管有多種物品,包括無線電器具,而且意圖逃避審訊,判囚45個月;盧及王管有索帶,分別判囚35個月和37個月;謝管有防毒面具及濾罐等而判囚3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63、66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