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拒交資料案 官3個月內裁決

[2023.12.08] 發表
上訴人鄧岳君(左)、徐漢光(右)昨續到庭聽審,鄧庭外展示林徽因所著的《你有理由等待更美好的繼續》及劉曉波所著的《悲劇.審美.自由》。(楊柏賢攝)
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前)前日陳辭稱上訴人應循司法覆核挑戰國安處通知書的效力。(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判罪成監禁4.5個月。3人不服上訴,聆訊昨於高院進入第二天。上訴方重申若警方恰當使用實施細則,它仍是實用的調查工具,但並非一把「瑞士軍刀」,可向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索資料。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3個月內頒布。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首宗刑事上訴案。鄒幸彤昨由囚車押送到庭,鄧岳君及徐漢光則繼續保釋等候上訴,鄧離開法庭時表示昨天是農曆10月25日大雪,加起來便是六四35周年,冀六四死難者「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

上訴方:國安案須「及時」審 覆核或致押後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前日陳辭表示,上訴人應循司法覆核挑戰國安處通知書的效力,而非在審訊時才提出。代表3名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日回應,通知書期限只有兩周,認為律政司主張上訴人應在兩周內提出司法覆核「令人驚訝」。上訴方強調,實施細則沒明言禁止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一般而言被告有權提出任何合理的挑戰,以保障被告之「無罪推定」權利。

上訴方續稱,國安法列明危害國安案件須「及時」審理,若上訴人提司法覆核,或需押後審訊,而司法覆核很少在兩三個月審結,上訴人請主審裁判官處理通知書效力的問題,屬正確程序。律政司一方補充,上訴人徐漢光曾提出司法覆核;上訴方在庭上回應,當時認為審訊可處理該議題,繼續司法覆核並不恰當,故撤回覆核,控方無異議。

【案件編號:HCMA 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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