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償還供款被貸款人追收揭發
華漢詐稱父母同意做房貸
法官指不成立禁拍賣抵債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被法官認為是用假證件,假稱得到父母的同意,取得了房屋貸款,所以法官認為房貸不成立,而貸款公司亦不能因貸款人未能償還房貸而收回有關物業拍賣,只能透過其他途徑向貸款人追回款項;貸款人的母親因而保住了物業。
卑詩省高等法院法庭日前就該案頒下的裁決書顯示,該宗訴訟的原告是華裔債權人樂學(Xue Le,音譯)和他的Dawn Creek按揭投資公司,被告是華裔借款人陳先生(Cephas Tien Juen Chan,音譯)。
原告在2020年8月向被告借出31萬元房貸,但因為被告未能償還供款,原告在2022年8月獲取了出售物業的法庭命令。但由於被告的母親陳女士在獲悉了房貸的存在且涉嫌欺詐後,法院的命令被擱置了。
協議禁兒子沒父母同意下抵押物業
儘管陳先生是物業的註冊所有人,他的母親陳女士的名字並不在產權上,但他依然需要獲得母親的同意,方能申請房屋按揭貸款。這是因為他對該物業的擁有權是一項信託協議的一部分,他的父母在1999年分居時簽署了信託協議。
上述信託協議已根據該物業的產權進行了註冊,該協議禁止陳先生在沒有獲取法庭批准或者他的父親和母親的書面同意下出售或抵押物業。
根據卑詩省的物業評估紀錄,該物業位於本拿比,是一個面積為915平方呎的共管柏文單位,有兩間睡房和一個洗手間。其所在的共管柏文大廈有22層樓高,是在1981年建造。該物業在2022年7月1日的估值為53.2萬元。
當陳先生申請房屋按揭貸款時,他簽署了免責聲明,授權他的律師在沒有他的母親同意的情況下完成交易,並免除了律師的一切相關的責任。陳先生的上述交易進行時,卑詩省土地產權辦公室以信託協議為由,最初拒絕了註冊該筆房屋按揭貸款。該辦公室要求債權人樂學的律師提供證據,證明該筆貸款已得到了陳先生父母的同意。
法庭裁決書顯示,樂學的律師提供了陳先生的父母簽署的同意書,以及多份身分證明的複印件。卑詩省土地產權辦公室接受了這些文件,並註冊了房屋按揭貸款。
然而,陳先生的父母在法庭上提供了宣誓文件,聲稱自己沒有同意兒子抵押物業。
父駕照及見證人文件被指偽造
陳女士的律師還聘請了一名卑詩保險公司(ICBC)的欺詐調查員對文件進行了審查,後者得出的結論是:有關陳父的駕照是偽造的,因為生平信息和照片與陳父在卑詩保險公司數據庫的信息不匹配。
調查員還指出,作為目擊者見證陳父簽署同意書的「杜女士」,駕照上的信息和照片實際上是另一人的。此外,杜女士的照片顯示,她戴眼睛,但這違反了卑詩保險公司的規定,因為在人們拍攝駕照的照片時,必須除下眼鏡。
審理該宗訴訟案的法官John Gibb-Carsley接受了有關陳父和杜女士的駕照是偽造的事實。
儘管陳女士和樂學均同意,透過欺詐手段獲取的房屋按揭貸款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但他們對於法官是否應取消房貸並終止止贖訴訟或允許樂學修改案件各執一詞。
樂學聲稱,他應該被允許修改案件,將陳先生、陳的律師、他自己的律師和陳父包括在內,旨在進一步調查欺詐個案。但在法官看來,樂學的申請沒有堅實的基礎。
法官在裁決書中寫道:「如果房屋按揭貸款是基於欺詐,因此是無效的,在我看來,他的沒收請求的基礎也隨之喪失。」
法官下令上述房屋按揭貸款是無效的,並指示土地產權辦公室取消房貸,他還下令從物業的產權上取消與房貸相關的未決訴訟證明,並裁定法庭開支由陳女士支付。
法官在裁決書中得出的結論是,無論是陳女士還是樂學,均是欺詐行為的受害人,儘管法律要求他將陳女士的利益凌駕在樂的利益之上,但他也認識到後者因該宗欺詐個案而蒙受了經濟損失,他可透過其他訴訟來追回與陳先生的債務相關的部分或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