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外衝突 14人暴動罪成 官指環境證據強而有力 從裝備推論蓄意留守

[2023.09.10]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示威者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其中15人被控暴動罪。除了一名男生早前認罪,其餘14人昨於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表示,任何無辜第三者若不想被視為參與暴動,須盡快遠離現場;從各人衣著裝備來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蓄意留守現場。部分被告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表示因捲入「人疊人」事件、跟蹤出軌女友等而身處現場,法官全拒接納(見另稿)。

一人已認罪 15被告6案發未成年

15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14歲的女生、李樂庸、鄧燁明、李文彬、林紫晴、孔君濠、桂雋豪、黎俊文、劉達森、李德輝、魏健、譚樂軒、譚文駿、譚伯全及田浩輝,其中6人案發時未成年。李文彬早前已認罪。

暫委法官劉綺雲在判辭表示,根據呈堂片段,任何人當晚身處油麻地碧街一帶,必然聽到示威者嘈雜聲和汽油彈爆炸聲等,必然知該處暴動,不會誤闖警方封鎖範圍。劉官形容本案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強而有力,被告必然知現場暴動;他們亦必定預期出現暴力場面,才攜有口罩、生理鹽水和消毒紗布等裝備到場,唯一合理推論是蓄意留守。

辯稱往尖東尋友 官質疑步行兩小時

女被告林紫晴早前自辯稱,當日在咖啡店下班,回家途中沒留意示威者。劉官反駁,林行近示威者卻沒留意人群,行為有違常理。男被告譚樂軒則自辯稱,當晚前往尖東尋找困於理大的友人,其間被人群推至碧街,遇上「人疊人」事件。劉官質疑他步行兩小時前往尖東,無考慮乘坐交通工具,說法不合情理。

譚樂軒另被控管有雷射筆,他辯稱雷射筆屬任職攀石教練的朋友。劉官質疑,施教者應確保學員安全,不會用雷射筆教導攀石,加上涉案雷射筆的功率為最高級別,他必然想準確擊中警員,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辯方希望法庭為現時未滿21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亦有大律師要求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劉官問控方有沒有「強烈看法」告知法庭,「以免最後判完有曮妤↙G」。控方稱,同一暴動事件只有判教導所的先例,沒有被告判入勞教中心。劉官最終為5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涉案15人全部還押至9月26日求情,另於10月4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799、462/20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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