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4中大生上訴 官指擲物可致10車相撞 不認同身處現場拍攝 「法庭開始失去耐性」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有學生響應「三罷」行動,從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雜物,並與警方爆發衝突,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上訴庭昨開庭審理其中4人的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將於6個月內頒判辭補充理由,4人須繼續服刑。
4名上訴人依次為劉晉旭(定罪時23歲,下同)、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高、許兩人原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兩人昨於庭上確認只會就刑期上訴,撤回定罪上訴,餘下陳就定罪提上訴,劉、高、許3人則不服刑期上訴。同案被告符凱晴則沒提上訴。
代表陳歷釋的大律師潘兆斌就定罪上訴陳辭稱,陳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並非唯一無可抗辯的推論。他爭議記者與示威者同樣戴頭盔、防毒面罩,裝束有相似之處,故原審法官不能排除陳身處現場拍攝。
官:能分辨記者示威者
法官潘敏琦則質疑陳沒有作供,沒有基礎要求法庭作其他推論,反問「我點解要同你想像有呢囓i能呢?」法官彭偉昌亦指出明顯能分辨記者與示威者,而針對陳的證據有「壓倒性」,直言「法庭對呢鑨鼣紐蒹}始失去耐性」。
指鼓吹與參與罪責相同
會判相同刑期
法庭續處理另3人的刑期上訴,上訴方爭議本案的量刑起點重,例如在2016年旺角衝突的楊家倫案,被告有親手縱火,而本案則無證據指被告有做任何行為。法官彭偉昌認為鼓勵他人與直接參與暴動者的罪責完全相同,他會判處相同的刑期;法官彭寶琴則指出,本案涉及大規模擲汽油彈,案件背景亦不同,兩案難以「同日而語」,又質疑比較不同案件的判刑是「沒完沒了」。
法庭另關注當時示威者有何意圖,上訴方重申沒有相關證據,法官彭寶琴則認為從證據推論示威者是要衝擊警方防線,令警方無法阻止他們擲物落二號橋。法官彭偉昌亦指出若有人物擲路軌或高速公路,可令火車出軌或「10車連環相撞」。
【案件編號:CACC 243/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