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同性婚姻 一致裁不違憲
【明報專訊】雖然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大比數裁定政府應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但法官一致駁回岑子杰就同性婚姻的兩項上訴議題,表示《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僅限於異性婚姻。終院亦認同律政司採用的「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原則,表示岑子杰一方提出的平等權利條文不適用於本案。
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權利受法律保護。岑一方上訴時直接挑戰,認為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及不承認外地註冊的同性婚姻,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文。不過終院一致駁回兩項上訴議題,裁定有關情G沒有違憲。
岑子杰稱違基本法人權法案
終院:僅保障異性婚姻
終院判辭表示,根據「特別法優先」原則,若適用於任何情G的一般條文,與專門處理指定情G的特定條文有衝突時,應採取後者;而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條屬與婚姻權利相關的特定條文,應優先於屬一般條文的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經過一併考慮基本法第37條字眼,法官認為當中的婚姻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不可以解讀為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或者海外同性婚姻獲法律承認。判辭又指出,目前政府和立法機關尚未承認同性婚姻,除非法庭對基本法第37條有更廣闊的解讀,可以涵蓋同性婚姻,否則上述說法就是香港在憲法層面的立場。
終院續指出,岑子杰一方主張香港要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等同挑戰基本法涉及婚姻權利的條文,所以挑戰必然不能成立。由於本港法律沒有賦予同性婚姻的權利,終院裁定岑子杰這方面的上訴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