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意圖傷人罪脫律政司上訴 官:難解為何帶士巴拿
【明報專訊】一名酒店散工於2019年9月2日反修例運動期間,在葵涌一間餐廳外遭警員截停,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開庭審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出錯,傾向發還案件重新考慮,但需要時間整理裁判官要考慮的議題,因此押後頒下判辭。被告則須重新施加保釋條件。
答辯人李煒健(案發時22歲)重新以5000元現金擔保,並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准離開香港。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在2020年8月,接納被告李煒健透過Telegram提到害怕在連儂牆遭白衣人及刀手襲擊,認為可使用涉案的物品抵擋,沒有說他有意傷人,因此裁定無罪。
控:自稱自衛 必有意傷人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沒有判斷被告為何覺得在連儂牆會遇上衝突,而且被告簣a士巴拿及其他示威常見的裝備,主動前往衝突現場,並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稱物品是用作自衛,可推論他必然有傷人意圖。
辯:可作防禦 傷人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則認為,被告簣a物品意圖傷人,並非唯一的合理推論,即使他有意自衛,亦可能是「防禦性」的自衛,意圖以不使用武力的方式逃走。惟法官張慧玲反問:「擋儭傽N唔會傷人,個世界有冇咁美好呀?」張官亦認為行山杖勉強可以抵擋襲擊,但難以解釋他為何簣a士巴拿,原審裁判官應考慮被告預計有白衣人出現,可能使用身上物品攻擊對方。
【案件編號:HCMA 244/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