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前言行 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只可指證發言者 不得證其他被告默許

[2023.06.03] 發表
法官昨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的言行。另外,黃碧雲(前排左二)、林卓廷(後排左一)及吳政亨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聆訊押後本周四再訊。(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non-hearsay purpose)方式呈堂,換言之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而不得證明其他被告默許他的言行,或授權他代為發言。林卓廷等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審訊押後下周四(8日)處理爭議。

X片段同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辯方另反對由匿名證人X拍攝、7月1日前舉行的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裁定片段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即同樣不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的被告。法官續稱,片段與控罪相關,沒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拒絕呈堂,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庭上裁決時,坐在被告欄的吳政亨和何啟明表現驚訝。

審訊自本周一爭議控方可否套用共謀者原則。控方認為本案串謀計劃始於2020年1月底,戴耀廷和區諾軒商討舉辦初選,其他人則在不同時候加入(見表),最終推展至國安法生效後,7月1日起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控方主張套用共謀者原則,可證明在7月1日前同案被告的言行,包括戴耀廷撰寫的文章,早已獲共謀的各被告默許或授權。

可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串謀

法庭的裁決意味國安法生效前的證據只能指證發言者,不能直接指證其他被告,但仍能視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參與串謀;國安法生效後的證據,則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其他被告。法官昨亦重申,現時不會判斷證據佔多大比重。

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法官陳慶偉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並強調頁數的限制已經「很慷慨」。法官李運騰補充,若辯方爭論控方的證據不足,那理應毋須長篇幅交代,「你寫得愈多,沒有證據的機會就愈小」。

官重提警作供冗長

「不想見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

另外,昨晨甫開庭時,陳慶偉重提控方周四傳召的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僅交代警方在社交媒體截圖的工作,「對你舉證有何用處?」控方解釋,截圖的帖文談及否決預算案,顯示初選參加者同意運用否決權。陳官提醒控方須留意大局而不是細小的議題,又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在這方面花費逾一小時?」控方致歉後,陳官表示不想見到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更一度叫控方「坐下、閉嘴」(sit down and shut up)。

【案件編號:HCCC 69/22】

明報記者

(初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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