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斷警指港大畢業生 被拒就定罪上訴
【明報專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衝突中,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和咬斷警長無名指,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成立,判囚5年半。杜啟華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昨聽畢雙方陳辭後,認為案中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將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官稱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人杜啟華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他昨於審訊期間抄寫筆記,聞判決後表現平靜。
上訴方表示,杜啟華當時被多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有人按茈L的臉,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意識到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當時杜「咬牙切齒」,不代表要做出傷害警員的動作。彭官聞言道「襲擊通常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
上訴方續稱,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在1秒內意識到警員手指伸進他口中,且有意圖下作出傷害,鹵莽行為並不足以證明控罪。律政司一方則稱,原審法官在裁決時已裁定杜大力咬噬口中異物時,他預見該異物必然是其中一名警員的手指,故認為上訴方理據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6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