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隊員禁有案底 較選立會難 宋恩榮:一刀切不明智 民署:公帑服務監管更嚴

[2022.12.22] 發表
圖為南區民政處聯同多個建制派組織,於上月在區內舉辦學習二十大精神座談會。根據政府公布的「關愛隊」申請指引,其中一項條件是團體要在過去5年內,在區內舉辦不少於15項地區服務或活動,當中包括舉辦或參與舉辦具規模的國情活動,如二十大精神座談會。(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施政報告》提出在18區成立「地區服務及關愛隊伍」(關愛隊),昨日民政事務總署公布荃灣區和南區的申請指引,並於下月9日截止申請。本報翻閱申請指引內的資格準則,政府要求「關愛隊」成員須簽署聲明、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等,要求比參選立法會嚴格(見圖)。支援反修例被捕青年的「蛻變計劃」的創辦人宋恩榮認為要求太嚴格,做法不明智,令人混淆,形容是「有殺錯、冇放過」的一刀切,即使是考取專業資格亦沒有如此嚴格;不少民主派人士亦認為難達標(見另稿)。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本報查詢時,指關愛隊為政府資源提供的服務,所以有更嚴格的監管和要求。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前日公布《青年發展藍圖》,提出讓年輕人加入政府的諮詢委員會,其間民青局長麥美娟回應傳媒提問時,強調會包容及公平對待不同背景的人,只要符合條件,曾因社運入獄和曾犯事的青年亦有公平機會加入。事隔一日,民政總署公布關愛隊申請指引時,列明要求關愛隊員不能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報向民青局查詢,不同職位的條件有差別是否有矛盾,民政總署回覆表示,因為關愛隊是接受政府資源提供服務,隊員必須有更嚴格的監管和更高的要求,又指如市民未能符合關愛隊員的要求,仍會鼓勵他們參與關愛隊其他崗位的工作,例如探訪基層家庭或為長者舉辦活動時的義工。

宋:符《罪犯自新條例》者不應拒絕

港島聯:不應歧視 可放寬至「考慮因素」

宋恩榮說,香港有《罪犯自新條例》,若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只要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又認為一個團體有很多人,若當中有人因為上述條例而「喪失」定罪紀錄,亦有權利以「沒有刑事紀錄」申報,形容民青局的要求奇怪,因考取專業資格也沒有如此嚴格,而且一個團體亦未必知道所有成員的刑事紀錄。他認為,如申請人符合《罪犯自新條例》的要求,亦不應拒絕其申請。

有意申請南區關愛隊的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朱立威認為,關愛隊不應歧視更生人士,可放寬成員不准有案底的要求,例如列作考慮因素而非硬性條件。至於關愛隊成員要具備3年服務經驗,他說要求合理,因為成員是核心團隊,不是普通義工。

須聲明擁護基本法 簽刑事紀錄審查授權

5年曾辦15地區活動 成員沒做或違國安行為

早前政府公布文件,提及「關愛隊」將分為「團體甄選」和「服務建議書評審」兩個階段評選,由「全港關愛隊評審及督導小組」和「地區關愛隊評審及統籌小組」處理。昨日的申請指引提到,首階段申請團體須交團體申請表,條件包括擁護《基本法》並簽署聲明,亦要確保申請團體的僱員、成員沒有從事可能導致或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之行為或活動;過往5年在區內舉辦或參與舉辦不少於15項地區服務或活動,並指明必須包括至少兩項「支持、配合政府政策」的服務或活動,如舉辦慶回歸、中共二十大精神分享會等。

至於第二階段,參選團體須根據地區民政處制定的項目綱要提交服務建議書,並提交「關愛隊」小隊的建議成員名單,每隊成員約8至12人,包括隊長和副隊長各一名;每名建議成員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除個人履歷表外,亦須簽署刑事紀錄審查授權書,表明所提交的資料或會送交其他機構或組織審查。當局會審核關愛隊工作表現,獲選團體兩年期資助額為80萬元至12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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