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贈囚犯零食 懲教員認罪罰3000元
【明報專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在大欖懲教所擔任飯堂主管期間,涉嫌一日內3次未獲授權而將曲奇及香腸交給8名囚犯,遭廉署控告3項「向囚犯供應未經授權的物品」罪,昨於屯門裁判法院認罪。暫委裁判官鄭潤聰稱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已離職,無可能重犯且有悔意,判罰款3000元。
被告李文傑(56歲)報稱已退休,案發時駐守大欖懲教所。3罪指稱,今年6月1日,李未獲授權而將5包餅乾及6條香腸,交給大欖懲教所囚犯李斯維、郭建威、陳偉聯、羅偉文、Wasim Alam、張乾威、李業堂及曹顯勤。
案情透露,被告當天負責在用膳時間監督囚犯,他先後3次把上述零食放在辦公桌上或櫃桶,讓8名囚犯取走享用,而該兩款零食並非可供囚犯購買或享用的小賣物品。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投訴,調查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TMCC 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