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頒性行為新規
即使對方同意發生性關係 不遵要求戴套性交屬性侵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昨天(29日)判定,使用安全套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同意性行為的一個條件,如對方不答允並強行進行性行為,即屬性侵。這一裁決可能為性同意和性侵開創重要的法律先例。
法官馬丁在判詞寫道:「使用和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為本質上是不同形式的身體接觸。同意在其伴侶戴上安全套的條件下進行性行為,並不表示同意不戴安全套的性行為。」
此裁決緣於卑詩省的一宗上訴案件。
2017年,男子柯克帕特里克(Ross McKenzie Kirkpatrick)在網上認識了女事主(事主名字受到法律保護不公開),兩人在一個晚上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男女一晚兩次交歡觸發官司
首次戴套再次沒戴成爭議點
事主表示,她事先堅持要求柯克帕特里克戴上安全套。他第一次做愛時戴了套,但第二次卻沒有。當柯克帕特里克在她體內射精時,她才意識到他沒有戴安全套。女事主稱沒有同意在沒有安全套的情況下進行性交。
警方指控柯克帕特里克犯了性侵罪,但卑詩省的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女事主不同意有性行為,也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有欺騙行為,判男被告無罪釋放。
控方不服判決,向卑詩省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卑詩省上訴法院一致下令重新審理該案,而柯克帕特里克就此判決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最高法院昨天一致駁回柯克帕特里克的上訴,下令重審。並在5位法官同意,4位法官反對下,裁定使用安全套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同意性行為的一個條件,如對方不答允並強行進行性行為,即屬性侵。
在裁決中,馬丁(Sheilah Martin)法官寫道,如果使用安全套是同意性交的一個條件,那麼在法律上就是《刑法》所定義的「疑似性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並沒有同意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為。
馬丁寫道:「使用和不使用安全套的性行為本質上是不同形式的身體接觸。原告同意在其伴侶戴上安全套的條件下進行性行為,並不表示同意不戴安全套的性行為。」
四位持反對意見的法官表示,使用安全套不屬於「疑似性行為」的一部分,他們引用了2014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即R訴哈欽森(R. v. Hutchinson)。他們認為,本案需要重新審判,以確定柯克帕特里克在不使用安全套方面是否有欺騙行為。
Aaron Zhang,Lo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 Repo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