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指「共同目的」違限聚 工黨社民連上訴 分兩組遊行 爭議不算聚集
【明報專訊】前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包括李卓人及梁國雄等8人在金鐘遊行,被票控違反當時的4人限聚令。去年判決時裁判官指各人有共同目的,即使分組遊行仍屬同一受禁群組聚集,裁定各人罪成,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各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昨在高院上訴。上訴方提出4項理據,指兩組人分開遊行不屬聚集;黃浩銘以「姜濤誕」為例,質疑人數比本案多數十倍卻無人被票控,「法治去鷖銦H」
8名上訴人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
代表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的大律師黃宇逸陳辭,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錯誤詮釋條例中所訂明的「受禁群組聚集」,他以六四維園集會為例,兩組人分別在硬地和草地足球場,雖有共同目的,但兩處相隔一段距離,不可將兩批人視為「一個聚集」。本案而言,8人分成兩組遊行,即使有共同目的,彼此相距1.5米,非同一聚集,亦符合防疫目的,指「物理距離」才是關鍵考慮因素。
黃宇逸續稱,「社民連組」上天橋後刻意遠離「工黨組」,選擇另一遊行路線,即使兩組之間距離曾小於1.5米,僅是瞬間,稱兩組人一直刻意分開,原審裁定8人組成聚集明顯出錯。
稱行使集會權 質疑原審指「無合理辯解」
黃又稱,原審錯誤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參與聚集」,稱各人行使《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和平示威集會權利,又特意採取措施減低傳播風險,包括安排4人一組、保持距離,選擇疫情較穩定才示威,稱「如仍要負上刑責,無法符合相稱性要求」。
無律師代表的黃浩銘自行陳辭稱,社交距離及聚集時間才是疾病的核心,如做足防疫措施,「疾病唔會因為我]有共同思想、目的而傳染」。若不清不楚,市民或無所適從,在日常生活中追星、拜山等有共同目的的活動都會墮入法網。
黃浩銘質疑歌迷賀姜濤生日 人數更多無票控
黃浩銘庭上展示今年5月1日的《明報》報道,提及男團成員姜濤生日,有歌迷潮湧入銅鑼灣。他稱,人數比起本案多出40至50倍,同日有300多人確診,警方無票控;反之案發時連續12天本地零確診,更在事後4日放寬限聚令至8人上限,他和同案7人卻被票控,質疑「法律又點樣呢?法治又去鷖銦H」
他表示,限聚令原意是防疫,「唔係禁止示威、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雖律政司常言「你有其他方法表達意見鵅v,但當選擇行使憲制權利,仍望可被尊重。他冀法庭能向港人表示,法庭銳意捍衛終審法院一直對公眾的承諾。聆訊今續,由律政司一方陳辭。
【案件編號:HCMA 1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