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索帶案 供辭無提被告任工程師 警員否認選擇性不記錄
【明報專訊】網民於2019年10月13日發起「18區開花」,多區發生示威衝突。24歲工程師在黃大仙被指藏有雷射筆和索帶,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兩罪,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截查時未記錄被告報稱為工程師。辯方質疑選擇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供辭,警員否認,並稱「就算係工程師,我唔覺得可以鶹ЁU拎到雷射筆出薄v。
被告陸建希,否認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以及保管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拘捕被告的警員24215供稱,當日港鐵站附近候命,另一警員正截查被告,遂上前協助,其後分別在被告左前褲袋及應U內搜出一支雷射筆及一包索帶。警員供稱,查問被告時被告沒正面回答問題,故認為他無合理辯解管有涉案物品,遂拘捕被告。
辯方:係咪唔記錄對被告有利證據?
辯方盤問時指出,被告曾報稱工程師,警員則稱「冇記錄所以冇印象」,辯方質疑「係咪選擇性唔記錄對被告有利屪瓴琚H」警員否認。辯方又指出,涉案雷射筆從被告應U中搜出,而不是左前褲袋,警員24215表示不同意。
警員指雷射筆藏褲袋 錄影會面顯示放袋中
警員15885及19850其後作供,兩人分別記錄被告錄影會面,均顯示雷射筆由被告應U中搜出,兩人亦曾處理證物。被告其後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251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