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辯稱交功課女生被拒上訴

[2022.06.23] 發表
申請人稱當日到中大二號橋衝突現場,是要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催淚煙,但遭上訴庭法官質疑「點會係路過或旁觀」。(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的首宗暴動案,中大女生鄧希雯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判監3年9個月。鄧希雯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開庭審理。申請方提出,原審裁決沒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鄧的自辯,鄧自辯稱當時為感受催淚煙而進行文學創作。法官彭偉昌不認為申請方上訴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即時駁回上訴。

代表申請人鄧希雯(24歲)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原審法官信納申請人供稱留在現場13分鐘,不信她辯解當時沒意識到發生何事,她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催淚煙等。潘熙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而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官質疑女生無離開現場 不算旁觀

彭官表示,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二號橋衝突,申請人仍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並承認在場10多分鐘,亦接過口罩手套等裝備,彭官認為若申請人不想參與其中一定會走,反問「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

潘熙續稱,案發時校方與警方對話,故申請人到場觀察,重申她當日回校交功課,她一度看不清楚眼前事物,並以涉案經歷進行文學創作。惟彭官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指申請人身穿黑色裝束和佩戴裝備,她完全知悉現場發生暴動。

潘熙強調,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申請人身處暴動核心範圍內,相比起暴動罪不成立的首被告,申請人距離警方防線較遠,又爭議申請人被捕及暴動核心範圍位置,惟遭彭官質問是否有人擲物才算是暴動,拒絕接納申請方理據。

【案件編號:CACC164/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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