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助客詐騙按揭貸款 反覆申訴難逃釘牌命運
9年內10宗交易出現不當行為
【明報專訊】一名越南裔律師阮某(Nguyen,音譯),涉嫌知法犯法,故意協助客戶進行按揭貸款詐騙,被安省律師公會(The Law Society of Ontario)吊銷其執業律師執照。他雖然反反覆覆申訴,但最終還是被駁回。
在其中一次的聆訊中,安省律師公會聲稱,在1998年8月至2007年6月期間,阮某經手的10宗房地產交易中出現專業不當行為。
例如在所有交易完成時,買家沒有出資或僅付出非常少的資金來購買房產,對此阮某的解釋也難以令人信服。
又例如在7筆交易中,沒有按照慣例將買家的定金存入信託帳戶或支付給房地產經紀人。取而代之的是,有關各方聲稱定金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賣家,而阮某卻未能核實定金是否已支付。
由此聆訊處裁定,阮某有故意參與欺詐的行為;沒有誠實地向其客戶披露重要信息;在4項交易中因代表所有各方(買方、賣方和貸方)而存在利益衝突,卻又沒有向放貸方充分披露;未能按照合格律師的標準為其放貸客戶提供服務,也未能對交易的異常進行合理調查。
早在2010年時,安省律師公會就已經察覺到阮某可能有專業不當的行為,向律師公會的聆訊處提出申請,要確認阮某在處理12宗房地產交易時,是否真的有違反操守的行為。
律師公會聲稱,阮某故意協助賣方和買方客戶進行欺詐;在為放貸方客戶提供建時,未能誠實和坦誠;在未充分披露或徵得其放貸方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代表多 方行事;未能按照律師的標準為其放貸客戶提供服務。
之後,有關阮某的聆訊和上訴程序,就在律師公會的聆訊處、上訴處、分區法院等部門之問來回進行,直到2010年4月,才在律師公會上訴處有一個基本的蓋棺定論,對阮某進行處罰,但結果還是又推進到安省高等法院分區庭,來處理阮某的信譽問題。
起初律師公會的聆訊處委員會認為,阮某並沒有明知故犯,只是其行為低於專業標準,而且他是因為疏忽大意,被一名不道德的客戶所欺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客戶詐騙。因此只需要對阮某進行譴責,並對他進行執業審查。
律師公會認為這樣的結論是避重就輕,於是提出上訴,而上訴處也認為,聆訊處誤以為阮某無需向其放貸方客戶披露重要事實,是因為阮某「相信」客戶已經早就知道這些事實,所以也就沒有提供適當服務。這樣的認知有錯誤,所以需要再次聆訊。
阮某之前曾向聆訊處辯解稱,他沒有從客戶的交易中獲得任何收益,只拿到一些微薄的費用,所以不可能有意參與詐騙。
而對於這一點,上訴處則認為,「那些以為判例法清楚地表明,律師只有在能夠獲取客戶費用,能夠從詐騙中受益,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欺詐,否則律師不會為了一點微薄的收益,就去冒風險令自己面臨專業行為不端的認定。這樣的看法毫無依據。」
阮某不服上訴處的認定,於是向分區法院提出上訴,這已是第4次聆訊。而分區法院則認為,上訴處正確、合理地陳述了律師的披露義務,阮律師的失職沒有足夠的理由,由此阮某的上訴被駁回,案件被發還聆訊處再次進行二次聆訊。
對於二次聆訊,阮某再次上訴,再次被拿到上訴處討論,被上訴處駁回之後,再次擺上分區法院法官的面前,當然,他還是無功而返,他的罪責也被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