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多偉囚3月 官斥警總外「挑戰司法機構」 另裁控方須向辯方披露部分文件
【明報專訊】支聯會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常委共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陳多偉早前認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不認罪者將於7月開審。對於雙方爭議披露指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資料,法庭裁定控方須向辯方披露部分文件,但因公開全部文件會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下令控方須隱去部分資料,庭上未有讀出相關內容。
指控支聯屬哪國代理人 至今未明
5名被告為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同案被告、上月刑滿出獄的梁昨日亦有到庭旁聽。不認罪的3名被告則排期於7月13至19日審訊。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被告陳多偉聯同其他幹事故意地不遵從指示,更到警總門外公開聲明,明顯在挑戰執法機構,其行為延誤執法部門防止及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影響公眾利益,「相當嚴重」,考慮他在訂審期前認罪,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辯方爭議控方至今未披露在其指控中支聯會屬哪個國家的「外國代理人」,控方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拒絕披露。羅官昨裁定控方須向辯方披露四大類文件,其中涉及搜查令及交出令的文件,須隱去申請警員、除本案被告外的人士身分。
餘下兩類為調查報告及某份文件的附件,據悉為警方向保安局申請發出涉案通知書的文件,須隱去正被調查的人及公司身分、任何或能識別上述身分的行為及活動等。
【案件編號:WKCC 3633/21】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