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料合憲否尚待更高法院解決
【明報專訊】已故中共領導人鄧小平曾稱1997年後仍可「罵中國共產黨」,前提是不化成行動。「快必」譚得志前年多次在街站批評中共及國安法等言論,昨日被裁定煽動罪成,成為自1970年代起首宗因發表煽動文字、經審訊後入罪的案件,入罪例證包括「反對國安法」、「打倒共產黨」等言論。
70年代後首宗「發表煽動文字」入罪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純粹叫喊「反對國安法」不構成違法,因為不涉及推翻政權或對其仇恨,但鼓吹「打倒共產黨」則涉推翻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可能違反國安法或煽動罪。
律政司前副刑事檢控專員李定國說,一般而言,若在裁決後再挑戰判辭並發表相關言論,做法不明智。他解釋,區院裁決對下級裁判法院有約束力,同級區院法官亦可參考裁決。他和陳弘毅均估計,煽動罪合憲與否,要留待更高級的法院解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干犯煽動罪首次定罪可囚兩年,其後定罪可囚三年,意味案件一般會在裁判法院及區院審訊。
梁愛詩曾稱煽動罪須引致暴力等
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過程中,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曾表明,按普通法案例發展,「明確指出煽動的意圖必須包括意圖引致暴力、公眾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時任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亦曾說,「批評中央政府或共產黨,依然是合法的」。梁愛詩昨無回覆查詢。
陳:批評共黨重點是涉推翻制度否
陳弘毅指出,發表批評共產黨的言論,本身不一定構成犯法,要視乎批評是否涉及推翻內地中共領導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他又說,區院引述終審法院「羊村案」判辭,只是認為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並無處理與《基本法》人權保障是否有矛盾。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