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律師拒示身分證 官斥留難警方判囚7日
【明報專訊】去年民主派「35+初選案」47名被告提訊至凌晨,辯方一名律師欲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時拒絕出示身分證,被裁定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案件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斥被告身為律師「知法犯法」,指他存心留難警方,欠缺真誠悔意,下令判囚7天,但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求情稱情緒激動犯案
官指知法犯法無悔意
被告丘律邦(現年35歲)為伍展邦律師樓的事務律師。辯方求情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履行社服令作補償。辯方讀出多封求情信,社工指被告無償接辦少數族裔的案件,同事則讚被告對工作有熱誠,當日因為初選案件歷時較長而損耗體力,情緒激動下干犯本案。鄭官一度質疑,社服令報告指被告承認鹵莽行事,「我睇唔到佢覺得有錯」,辯方重申被告已反省。
鄭官判刑時說,雖然被告沒有使用暴力阻撓警員,但本案控罪嚴重,並引述「黃之鋒案」的上訴庭判辭指出,真誠悔意是判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有悔意者通常選擇認罪,惟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一個人係咪有真誠悔意,客觀行為比主觀言語更有說服力」。
鄭官強調,被告向感化官承認低估當日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沒承認自己存心留難警員,「你(被告)根本無接受自己犯罪,亦無對干犯的罪行表達悔意」,雖然本案會影響被告前途,但被告「知法犯法」,不適合判社服令,故判囚7日。
【案件編號:WKCC2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