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不理警告留低壯勢 理大外圍9人暴動罪成

[2021.12.29] 發表
第六被告梁嘉星(黑帽、圓眼鏡者)在裁決前與友人擁抱,他昨與另8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另因當日被捕時遭搜出打火機燃料,亦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鍾林枝攝)
9名被告於前年11月18日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昨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認為他們並非路過或旁觀,反之恃茪H多勢眾,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圖為當日速龍小隊警員在該處驅散示威者。(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8日警方包圍理大,有市民在附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引發警民衝突,其中8男1女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被控暴動等罪名,昨在區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裁決時表示,9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集結,並非剛巧路過或旁觀,逃走前均知自己身處的位置發生暴動,但沒理會警方警告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下令還押各人至明年1月15日求情及判刑,另為兩名20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還押下月判刑 兩人索教導所報告

9名被告依次為學生陳國威(20歲)、會計文員陳子謙(29歲)、工程師江鏡棠(27歲)、學生陳霆i(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毛記葵涌設計師梁嘉星(24歲)、銀行職員曾倩儀(25歲)、無業鄧錦樂(24歲)及測量主任詹隆享(27歲),被控於前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梁涉管有剪刀及打火機燃料;詹管有六角匙及士巴拿。

官:有人不信警察 逃不代表畏罪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出,當時加士居道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察投磚及燃燒彈,屬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構成暴動。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牷A構成迫切的暴力威脅,裁定西行線發生暴動;林官亦裁定13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對於控方指稱9人逃走或掙扎拒捕,顯示他們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林官認為逃跑的人當然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畏罪逃跑,稱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一定是無辜。

「衣服色不代表什麼」 惟蓄意裝備

至於控方指稱9人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顯示他們參與示威,林官反駁說,當時確實有不少示威者選擇穿黑色或深色衣服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但也有示威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衣服,認為這是他們喜好,「衣服顏色不代表什麼」。

不過林官續稱,終院指出法庭可考慮被告穿戴或管有的東西等,推論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9人分別穿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等,這些裝備均不是一般人平常情G下穿戴的東西,而是參與集結或暴動者常見裝束。

林官稱,一個人若蓄意裝備自己去一個可能發生集結或暴動的場合,到場後又知悉該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但仍選擇留下,即使他不作一聲,或沒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等,已是參與該處的暴動或集結。另被告陳霆i被拍到向警察推進;被告曾倩儀被追捕時則手持燃燒彈,故9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林官又說,被告梁嘉星管有打火機燃料,是製造燃燒彈或縱火,剪刀則用作非法行為;被告詹隆享管有六角匙及士巴拿,是用作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故裁定二人餘下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34/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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