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原審認錯人 控襲警教大生刑滿上訴得直

[2021.11.16] 發表

【明報專訊】20歲教大男學生被指於前年9月2日「三罷」及「港鐵不合作運動」期間,在樂富站用雨傘阻礙列車關門、用身體撞向警員,他早前承認公眾妨擾罪但否認襲警罪,審訊後被裁罪成判入勞教中心。服刑完畢的男學生就襲警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重複翻看錄影片段後昨頒下判辭,認為原審裁判官誤以為另一襲擊警員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裁定男學生得直撤銷定罪,惟強調重複翻看才發覺兩人有別,認為錯誤「可以理解」。

重複看片才發現 出錯「可理解」

法官判辭稱,片段顯示襲警的一名黑衣人被警員A追截時轉彎逃跑,警方其後拘捕上訴人賈雲龍(現年20歲),但片段均看不到上訴人衝前撞向警員A、襲警後「U-turn」轉身逃走情G,故不同意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所指,片段拍到的是警員A一直在追截上訴人,而是因黑衣人逃脫後,警員A與同袍才轉移目標至本案上訴人。

被追截者戴綠口罩 上訴人戴黑面巾

反之,張官認同上訴方陳辭,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斷定被追截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惟自言經重複翻看才發現被警員追截、戴綠口罩的黑衣人,並非其後被警員拘捕、戴黑面巾的上訴人,故認為其錯誤是可理解。基於上訴人出現的時間,與原本被警員追截的黑衣人異常接近,不能排除警員A是被黑衣人襲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另外,地政總署丈量員雷D添涉於前年10月在斜應U藏有一支激光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昨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法官聽畢陳辭後押後至12月8日宣讀裁決。

上訴方稱,案發時無人用激光筆照射警員,即使法庭不相信激光筆是工作所用,都不足以推論為有意圖用作傷人。律政司一方不同意說法,稱上訴人逃跑與堵路位置相距不遠,帶備面巾、手袖和激光筆到場,唯一合理推斷便是傷人。

【案件編號:HCMA 81、159/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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