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劍虹保釋被拒頒判辭 律政司:可透過台蘋網危國安
【明報專訊】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還押至今超過4個月,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高院昨日頒下判辭。判辭提到,律政司指張劍虹與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有緊密連繫,可監察及管理壹傳媒在台灣的業務及平台,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後,《台灣蘋果日報》網站仍多次發表文章,對香港政府及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故認為張可暗地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can be committed covertly and secretly)。
申請方:張職責非編輯或出版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李素蘭在判辭引述申請方及律政司陳辭。申請方稱,控方指控是基於張劍虹的職位,惟沒有指控表明他以個人身分或其他身分參與串謀、與外國有任何連繫、或有任何主動角色及連繫危害國安;亦沒有指控或證據表明,張劍虹發表任何政治議程或危害國家安全材料。
申請方續指張劍虹的工作職責是公司規劃及業運等,而非編輯或出版;更重要的是,《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已永久停刊,張亦已請辭,難以透過壹傳媒或《蘋果日報》實施危害國安行為。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張劍虹與壹傳媒的台灣分公司有緊密連繫,負責管理當地業務,現時仍任職董事,可監察及管理壹傳媒在台灣業務及平台,而壹傳媒在台資產達1.41億元,遂認為張可以暗地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
律政司:串謀者不需親自參與計劃
律政司重申,串謀者不需要親自參與計劃,如張劍虹作為壹傳媒高層,可以授權、指導及監察《蘋果日報》出版的文章及網上發布的片段,不必在平台親自發表文章;且張劍虹被捕後,美國及其他政治組織迅速譴責,反映他與外國團體有密切聯繫。
李官表示,根據黎智英的案例,所有保釋申請需考慮未來的風險,且法庭要預測和評估所有可用證據。李官考慮了張劍虹的背景、組織、人際網絡及財務狀G等,不認為他獲得保釋後不會危及國家安全,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HCCP 418/21】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