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嘴暴動案引終院判辭 控方:以主犯從犯參與

[2021.11.06] 發表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前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影響多宗案件。前年8月尖沙嘴暴動案原定本周一開審,控方待終院裁決後,延至昨天宣讀開案陳辭,引用判辭指10名被告均以主犯身分破壞社會安寧,或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該行為而參與暴動。代表第7和第8被告大律師馬維騉表示,按照裁決,從犯須以言語、手勢及行動給予暴動者鼓勵,若被告只是在場並不足以入罪,要求控方指明被告哪些行為構成罪行。

控方表示,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投擲汽油彈等實際行為,但會依賴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身處暴動現場,其裝束、裝備與示威者相似等,他們集結在現場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互相支持或掩護,達至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法官游德康認為應該由法庭裁斷相關事實,現不適宜討論。

10名被告依次為劉維穎(20歲)、郭嘉輝(23歲)、張文俊(18歲)、梁卓華(21歲)、黃奕瑋(21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卓麗馨(24歲)及潘麗雯(42歲)。他們被控於前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辭稱,當日下午6時起逾2000多名示威者集結堵路,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擲磚頭。7時許,一名男警遭汽油彈擊中,雙腿燒傷,警方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驅散。有示威者將4米高的高台鐵架推倒在躟R購物大道作路障。

多名被告當時身穿黑衣,在躟R購物大道一帶被捕,警員用警棍揮打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拉茬Q制服的第二被告沒離開現場,第四被告跌倒時被制服,其餘被告逃跑時遭截停拘捕。

【案件編號:DCCC 23/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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